1. 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99.11.11台訓(三)字第0990195211號來文) 2. 教育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聘。(99.11.11台訓(三)字第0990195211號來文) 3. 內政部新修訂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及「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各1份,並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通報表可逕自下列網站下載運用: eq \o\ac(○,1)1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參考資料暨成果-表單下載區 eq \o\ac(○,2)2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法規專區─相關書表(99.12.10臺訓(三)字第0990215057號來文)。 4.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性別平等信箱」自即日起啟用,網址為:http://cwrp.moi.gov.tw/mails.aspx;紙本地址為: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請於信封上書明「性別平等信箱」(99.12.15臺社(二)字第0990213703號來文) 5.
6.為推廣及落實家庭暴力防治之婚前教育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內政部製作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宣導影片「愛情迴紋&Mr. Right or Not right」與「開心談戀愛,理性談分手」手冊,請轉知貴屬學校人員善加運用:
7.請導師善加運用網路資源並於班會與學生討論有關性別尊重、同志教育、性安全教育、情感教育、媒體與網路教育等相關議題,建立學生正向性別觀念。相關網站資源: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性別教學影片http://www.gender.edu.tw/academy/index_videos.asp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http://gender.cpshs.hcc.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71 8.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宣導辦法規定,請導師務必配合協助宣導與通報,俾全面提升學校防治教育及教育人員通報輔導知能,避免憾事發生。 9.若發現該班有疑似發現遭受性侵及性騷的學生,請導師務必協助同學填寫申訴書,收件單位為教導處訓育組,訓育組一旦接獲申訴書後,就會啟動性別平等會議,性別平等委員會將會依法進行處理。所有申訴事件依規定相關人員需善盡保密之責,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