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暨「屏東縣立高中暨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注意事項」辦理。 二、請各校承辦人於審核當日(以公假登記,惟課務請自行調整)攜帶下列文件,到府當場審核(本案不受理通訊審查,如逾期者由學校自籌經費辦理): (一)申請書一式2份。 (二)相關證件正、影本(須檢驗正本,驗畢退還)及校對章。 (三)另新申請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者須加審戶口名簿或退役令。 三、上開新申請案包括:新轉入之學生、新發生之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為維護符合資格之學生及家長權益,請貴校於學校公開場合宣導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務必詳加調查或直接與家長聯繫,以協助提報本府核辦。 四、檢附注意事項暨申請書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