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902007號函 辦理。 二、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 照表實施要點」規定,符合辦理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資 格條件如下: (一)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 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至少5年(含)以上(包含取 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 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並取得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者,可免修習本專門課程 學分,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 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5年者(包 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 7 2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 ,得修習「英語聽說教學」 與「英語讀寫教學」至少6學分,並取得相當於CEF語言 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後,申請加註 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三)前2項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係指符合教育部94年2月2 日台國(二)字第0940010338號函、94年4月19日台國( 二)字第0940042109號函及95年1月2日台國(二)字第 0940172716C號函認定之擔任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所應具 備英語專長之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其以 前2項規定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9 學年度(110年7月31日)止。 三、前列(二)符合參加6學分班資格者,得由學校及本府薦 送參加旨揭學分班,爰請貴校調查符合上開資格之所屬教 師進修需求,俾彙轉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開班事 宜。調查表如附件(「地方政府可否提供場地」欄位免填 ),請於本(105)年6月13日(星期一)前回傳電子檔至承辦 人電子郵件信箱a001906@oa.pthg.gov.tw,俾憑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