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070207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106學年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需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轉知貴校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6年5月24日(星期三)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af9916@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646,由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