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施行細則於101年10月1日和個資法同步實施 •換句話說,自101年10月1日起,任何人違反個資法都將有刑責。 •請各位同仁撥空瞭解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 2013/04/03修訂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資料與參考題目」,請各位教職員工撥冗閱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資料: (一) 學生獎懲資料符合學校辦理教育行政之目的,公布不違反個資法。 (二) 每位教職員均應檢視自己放在網路上與學校有關業務的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與利用之規範,若有請立即自行刪除,若無法自行刪除者,應通知學校資訊單位協助處理。例如,班級網頁中是否有學生的姓名、生日、照片(特別是照片旁有標註可供辨識學生身份的資料)等之資訊揭露。 (三) 學校辦理研習課程等活動之簽到單,須妥善保管並定期或不需要時予以銷毀。 (四) 學校網站上若出現學生班級、座號、全名、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聯絡方式、輔導紀錄、申請補助進度等資訊,須進一步檢視公開之必要性,或進行必要處理後再公開。 (五) 教師索取學生個資需由業務承辦人判別是否合乎該師之職權,方可給予個資;可透過建立調閱紀錄表並由權責主管簽核等方式進行管控與追蹤。 (六) 歷屆的畢業紀念冊不開放讀取,必要時可上鎖保存,並建立限制可接觸畢業紀念冊人員之規定。 (七) 保留重要或敏感個資之處所需有門禁等實體安全控管機制;存放個人資料的電腦也需安全控管機制,例如密碼。 (八) 包含個人資料的電腦在報廢前,需將硬碟資料進行完全移除(不只是清空電腦資源回收筒)。 (九) 因教學、行政而辦的活動,可透過電子信件寄發給所有學生,不違反個資法。 (十) 向尚未成年之學生取用個資,需取得當事人或監護人同意方可行之。
1.(C)請問以下哪個「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A.身分證號碼 B.最高學歷 C.網路暱稱 D.手機號碼 2.(D)以下哪一個狀況「不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A.寄送學校與銀行合作發行的聯名信用卡申請表給畢業校友 B.學生註冊時提供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資訊 C.圖書館公告借書預期未歸還之教職員或學生姓名、學號與書單 D.學校網站張貼運動會學生進行大隊接力賽之照片,但無指名道姓 3.(C)不肖業者透過問卷來蒐集個人資料,且未經同意轉賣給他人圖利,請問這會犯了下列何種法令? A.公司法 B.商標法 C.個資法 D.專利法 4.(C)以紙本紀錄的個人資料是否受到個資法的規範嗎? A.只有經由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才受規範 B.紙本個人資料若只以手抄寫,則不受到規範 C.無論電子檔或紙本的個人資料都受到規範 5.(D)個資法規定,無論是政府或企業依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時,應該要告知當事人哪些事項? A.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B.蒐集之目的 C.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D.以上皆是 6.(C)學校為加速學生之升學率,與某補習班合作,預計提供學生學習歷程資料,以利快速執行之作業,前述案例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 A.符合,學校只要是為了學生著想,所有學生個資均可任意處理及運用 B.符合,因為學生在校學習歷程的資料屬校方擁有,學生不可有異議 C.應進一步確認是否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若已逾越,需進行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方可進行之 D.以上皆非 7.(D)若當事人尚未成年,請問個人資料蒐集是否需要取得當事人或監護人同意呢? A.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B.滿7歲以上者20歲以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律代理人之允許 C.已經結婚之未成年人,可自行為書面同意,並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書面同意或允許之問題 D.以上皆是
註(1):「為」表示意思,就是去做一個意思表示的行為,例如:向他人做出買屋的要約,就是為意思表示。 註(2):「受」意思表示,就是要接受別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例如上例:你是地主你就是受意思表示。 8.(D)老師請求教務處或學務處列印全班的學生基本資料,是否合宜? A.學校負責保管學生資料的人員應先判斷老師索取學生資料之目的,是否愈越較學必要範圍,做為提供與否的依據 B.老師因為教學所需,取得學生資料為合理使用 C.可建立學生個人資料調閱的申請與審核機制,留下資料與調閱之紀錄,以為未來查核之依據 D.以上皆是
9.(B)學校公布欄可否公告曠課學生名單? A.不可以,因為學生的姓名或學號是屬於個人資料,不得公開 B.可以,因為獎懲應符合學校辦理教育行政之目的,公佈並不違法,但須注意應僅公布必要之個資 C.不可以,因為曠課與否屬於個人隱私 D.可以,公佈曠課學生名單並不違法,為確保公布的是正確的資訊,應完整公布學生照片、姓名、班級、學號,以及聯絡地址等詳細資訊 10.(B)個人資料保護法何時開始實施? A.99年5月26日總統公告日 B.101年10月1日行政院公告日 C.100年10月27日施行細則公告日 D.總統公告日後2年
11.(C)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重點? A.此法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B.公務機關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必須是屬於職掌必要範圍內 C.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適用規範完全一樣 D.當事人的隱私權益受到損害,可以申請損害賠償 12.(B)學校公布欄上可否公告曠課學生名單? A.不可以,因為學生的姓名或學號是屬於個人資料,不得公開 B.可以,因為獎懲應符合學校辦理教育行政之目的,公布並不違反個資法,但須注意應僅公布必要之個資 C.不可以,因為曠課與否屬於個人隱私 D.可以,公布曠課學生名單並不違法,為確保公布的是正確的資訊,應完整公布學生照片、姓名、班級、學號,以及聯絡地址等詳細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