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霧臺國小110年第1次交通車司機甄選簡章 一、 依據:屏東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資格及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無法定傳染病、無不良嗜好、操守良好。 (二)需持有職業大客車或職業聯結車以上有效駕駛執照,並已持有「公路總局職業大客車駕駛規定期訓練證明」者。 (三)無任何違法記錄者,無前科、身體健康、無吃檳榔或其他惡習(如賭博、吸毒…等)。限六十五歲以下,男女不拘 (男性須役畢)。 (四)國小以上畢業具有愛心,富有教育愛,願意為身心障礙學童之上下學付出心力者。 (五)工作經驗:相關國道、公路客運、遊覽車或大客車等職業駕駛工作經歷超過半年以上(無經驗或經驗未滿半年者請勿應徵)。 三、 報名日期及報名地點:即日起至110年2月8日(星期一)中午12時00分止,至本校總務處或勵古百合分校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電話:08-7902230#18。 四、 甄選日期、地點、方式:民國110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1點20分整請至勵古百合分校辦理報到,下午一點半開始甄選,逾時不候;甄選採書面資格審查及口試方式辦理。 1.書面資格審查:報名繳交證件:(以下證件請繳交正本及A4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1)國民身份證,男性須繳交退伍證明或無須兵役之證明。 (2)經歷證明文件。 (3)職業大〈小〉客車駕駛執照。 (4)報名簡歷表(需繳交正本)。 2.口試方式辦理: (1)經歷詢問(30分) (2)駕駛習慣及服務態度等(30分) (3)配合學校臨時性任務態度(40 分) 五、 錄取名額及工作時間:交通車司機1名,備取數名,負責本校學生上、下學之接送及學校臨時交辦事項,每天之工作時間為8小時,唯須配合學生上、下學時間,視學校作息運作適時調整。 六、 錄取聘用:
七、 工資金額: 1. 每月薪資為勞工最低薪資,含勞健保。 2. 領有年終,寒暑假不支薪。 八、工作內容:除負責接送學生上、放學外,並需配合校務推展之需要辦理有關交通車之事宜(含游泳教學、學校對外比賽、各校隊訓練及校外技藝教育課程等),故一般假日如有任務需求亦須出勤,加班費另計。 九、僱用期限:定期契約(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十、工作準則: (1) 須出具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檢(含B型肝炎)及胸部X光透視檢查之健康證明書乙份(費用由甲方代為支付)。 (2)準時接送學生,不得遲到早退。 (3)工作時間不得喝酒、抽煙。 (4)駕駛交通車時須遵守交通規則,如有違規,責任須自行負責。 (5)負責交通車之維護暨清潔工作。 (6)請假必須事先向學校報備,並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代理,其所需費用由乙方(駕駛員)自行支付。 (7)不得利用交通車載送人員處理私事。 (8)如有需要,應協助學生上、下車。 (9)接受學校有關人員之指揮和處理指派之工作。 (10) 乙方於僱用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納編,且於裁撤交通車,或交通車更換以致駕駛資格不符時即無條件解僱。 (11)由甲方依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健保、職業傷害保險,乙方並應填具切結書。 (12)每次出車須依規定填寫隨車日誌(由甲方每週查核乙次)。 (13)須遵守學校有關之規定。 (14)甲方須依規定為乙方辦理加入勞保、全民健保及提領退休準備金,乙方資格如不符合法令規定者,則否。
(15)如有重大過失或違規危及乘坐者之安全有具體事實者,學校可予以立即無條件解僱。 (16)甲、乙雙方契約未屆滿前,如須解約,必須於30日前告知對方,否則應賠償對方一個月薪津之損失,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17)參加與駕駛有關之講(研)習或訓練。如交通法規、保養維修、駕駛技術、保防訓練、行車安全……等。 (18)車輛檢查、保養、清潔、維修工作、檢驗業務。 (19)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違者立即停職並依法辦理。 十一、 工作地點:屏東縣霧臺國民小學學區-屏東縣霧臺鄉原鄉地區、大愛百合園區及屏東市。此外,須隨時支援臨時交辦任務。 十二、本簡章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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